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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|罚款21万元!温州某阀门厂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

2022-11-23      
核心提示:案情简介2022年4月14日,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阀门厂现场检查发现,该厂正在从事阀体铸件制造,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。该厂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,于2


案情简介


2022年4月14日,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温州某阀门厂现场检查发现,该厂正在从事阀体铸件制造,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。该厂排污许可证于2019年10月16日到期,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申请延续,但延续申请未经批准仍继续排放污染物。经查,该单位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代为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,但未获批准,而该单位主观上认为已完成延续,并未停止生产。


处罚依据


该厂行为违反了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依照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,责令该厂改正违法行为,根据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》(浙环发〔2020〕10号)文件精神,决定对该厂作出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。


案件启示





本案系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实施以来查办的首例排污许可证届满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。案件中,该单位排污主体意识不强,并未意识到合法排污自己是第一责任人,简单认为委托给第三方就尽到了责任。《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》通过设置“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”的情形,也是明确了企业作为排污许可证主体的法律责任。企业在发展过程中,理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学习,并规范自己的行为,应及时申领或者延续排污许可证,并始终保持实际生产和排污许可内容的一致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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